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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》的通知
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》的通知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市委办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1-12-22

中共巴中市委
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》的通知

各县(区)党委,市委各部委,市级各部门党组(党委),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:

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》,已经市委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巴中市委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12月10日

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“统筹城乡、追赶跨越、加快发展”的根本要求,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,切实优化投资软环境,根据有关规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
第二条 解放思想、开拓创新,全力支持用统筹城乡、全域巴中的理念、思路和要求,先行先试,推动城乡一体发展;全力支持用超常的举措,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。

第三条 有下列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行为之一的,视其情节,给予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调离岗位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等处理。违反党纪政纪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、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(一)执行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、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。
(二)本辖区或本部门统筹城乡、“两化”互动、“三化”联动等重点工作研究不深、情况不明,不按标准、时限抓落实的。
(三)上级组织部署的工作,安排不及时、责任不明确、督查不力的;上级领导明确要求解决的问题,长期得不到解决的。
(四)占岗不履职、到岗不尽责、“走读”不在岗的。
(五)工作纪律涣散,上下班及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迟到早退的;工作时间从事网上聊天、玩游戏、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;不假外出、旷工等擅离职守的。
(六)组织、参与、煸动、纵容群众违法违规信访的;无视群众合理合法诉求,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不及时妥善解决、或处置不当,造成事态恶化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。
(七)利用职务影响或工作便利,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、权钱交易、贪污腐化的;借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麻将、“斗地主”输赢财物的。
(八)造谣诽谤,损害党委、政府形象的;不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有失党员干部形象的。
(九)其他执行不力、作风不实的。

第四条 实行“一岗双责”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和“辖区负责”的责任制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问责处理或党纪、政纪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(一)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或阶段重要目标任务的。
(二)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,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,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,致使工作延误的。
(三)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在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应到而未到现场履行责任的;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及以上有责投诉,或出现两次及以上责任追究的。
(四)不注重政风行风建设,市级及以上组织民众满意度调查测评连续两次位居后两名的。
(五)被市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,造成不良影响,经查证属实的。
(六)其他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。

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。

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的各级组织、党员和各级行政机关、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。

人大、政协机关,审判、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。

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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文章录入:黄晓琴    责任编辑:黄晓琴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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